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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公司计资员,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伙侵占员工工资1万多元。近日,涵江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
被告人张某原为涵江区江口某电子公司计资员。2006年10月间,该公司帮机厂回流焊车间蒙某等3名员工擅自离开公司。离开公司时,蒙某等并未领取9月份工资,但按照该公司规定,应扣发其所有未发的工资。2006年11月间,该公司发放员工9月份工资时,被告人张某伙同该车间主任陈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在员工考勤表、工资造册上不注明“自离”和私刻私章的手段,从公司领取走蒙某等3人被扣发的9月份工资计人民币4140元,被告人张某从中分得2065元。2006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某,采取同样手段,冒领蒙某、王某等员工10月份工资计6745元,被告人张某从中分得333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伙侵占公司财物计10885元,从中分得赃款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霖 吴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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