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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亲拒认子 法官判案定纷争

http://www.ptall.com    2007年4月3日 01:51     湄洲日报     文字:[ ]
日前,秀屿法院忠门法庭对一起子告父案件作了判决, 法官通过对证据质证,推定原被告之间确为父子关系。从而案件得以顺利判决。
  原告胡某, 1986年他的母亲在重庆市与曾某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同居生活。1989年8月19日,生育胡某。胡某出生后,曾某却抛弃胡某母子,回到老家,不肯尽父亲的责任。胡某之母于1989年携子来到曾某老家,却发现曾某有妻有子,只得带着儿子回家。胡某从小生活在外婆家中,由母亲供养他读书、生活。本来日子就这样清贫而又平和的过去了, 但在2006年9月份,胡某收到了重庆某软件学院录取通知书,面对巨额教育费用,胡某母亲无力承担,在百般无奈下,母子二人又像17年前一样来到福建,来找孩子的亲生父亲。在双方协调不成的情况,出现了子告父的一幕。胡某请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他抚养费与教育费。
  曾某辩称:一是胡某并非其亲生儿子,因为胡某与他的姓氏不同,也不随母姓,并不清楚是谁的孩子;且胡某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上的时间不相符,不能证明胡某是曾某的儿子。二是17年前他与胡某母亲解除关系时已支付人民币1200元,按当时物价足以承担母子俩的抚养费用,且当时双方立有字据约定不再就此事发生纠葛。故拒绝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字串4


  胡某为证明主张,曾提供曾某于1989年2月12日书写的字据影印件一份,证明曾某与胡某的父子关系,但未能提供原件,曾某也不承认曾出具该字据,致使无法支持所证明的事实。而在庭审时,曾某为了说明与胡某之母曾于17年前签定协议不再负担法律后果,出示了这份证据原件。法官通过对该证据质证,推定曾某与胡某确为父子关系,判决被告曾某支付原告胡某扶养费42000元,教育费20000元。(见习记者 黄春生 通讯员 陈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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