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须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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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7日 07:43
湄洲日报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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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全市2006年度收入所得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需于3月31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否则将被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从今年起,凡上一年度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缴过所得税,都必须于第二年3月31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上年的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的同志指出,不少人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误解。一是“年所得”不等于“年工资收入”。有人认为只要自己一年的工资收入不超过12万元就无需自行申报,其实年所得是一个综合性概念,除了工资薪金所得一项,稿酬、房地产、汽车等财产的转让等10项所得额,也包含在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内。二是新规定要求,每月已足额纳税仍需申报,但年终申报并不代表要再次纳税。如果应纳税所得已经足额纳税的,只要申报就可以;如果已纳税额超过应纳税额,还可以申请退税;只有应纳税所得还未纳税的部分,才需要补缴税款。(记者 刘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