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猝死 留下债务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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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6日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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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突然猝死,其签名的债务到底由公司承担还是由其妻子承担?两件因丈夫借款而妻子被告上法庭的“生前借款妻子被索案”,昨天(8月21日)由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两位债权人向死者家属分别索款6.8万元和2万元的诉请双双被一审判决驳回。法人生前签名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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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李某原是奥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9月9日和今年1月13日,李某以缺少资金为等由向公司管理人员金女士借款44179元和24400元,约定于2006年年底和今年春节前归还,同时书面出具借条各1份。2006年12月30日,李某向单位员工陆女士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借到陆女士贰万元整,于2007年2月底归还。但李某或未按时还款,或来不及还款,于今年2月24日因病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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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债权人起诉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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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女士诉称,李某因病去世后,多次向李某的妻子陈女士催讨借款,但陈女士不愿意归还。故认为,李与陈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当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女士立即归还借款68579元及利息。与此同时,陆女士也以李某生前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其借款的过程、事实和理由起诉,向陈女士索款2万元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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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妻子请求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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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妻子陈女士称,两原告或称公司缺少资金,或称公司欠工资款的借款,应由公司承担债务,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自己的辩解,陈女士向法庭提供了金女士出具的公司债务清单。该清单列举了包括金女士55433元、陆女士2万元在内的众多债务情况,证明欠款已经纳入奥挺公司债务中。经查,金女士系奥挺公司的管理人员。法院确认公司担责 字串9
法院认为,作为企业管理人员的金女士出具奥挺公司债务清单比较符合当时企业经营的客观实际,是判断欠款的用途以及是否属于企业债务的重要依据。且该证据的内容可以清楚地反映企业所欠金女士和陆女士的债务情况。因此,可以认定李某向金女士和陆女士确认欠款的行为代表奥挺公司,其债务应由奥挺公司承担民事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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