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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放行杆接连成了“人头砸”

http://www.ptall.com    2007年4月3日 02:45     浦东新区法院研究室综合科     文字:[ ]
 由于进出小区、大厦时贪图方便,躲闪不及被门口的车辆放行杆砸伤,记者昨日获悉,浦东新区法院接连判决了两起因放行杆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令人哭笑不得。

  2006年1月18日下午三时左右,在上海工作的远藤小姐在拜访完客户后,兴冲冲地准备走出浦东某大厦的后门。在途径大厦东面围墙出口时,远藤小姐看到出口的右边放行杆已放下来,左边放行杆竖着,“当时,我看到放行杆在我头部上方约20cm处且在上升,所以我就穿过去了。谁知刚走到放行杆下面,那杆子就突然落下来,砸得我头晕目眩、血流满面。我是一个在华工作的日本人,汉语交流困难,当时在异国他乡陌生环境里遭此突然打击,真是措手无策。”远藤小姐事后回忆道。 字串8

  然而,物业公司却不同意远藤小姐的看法,“我们的放行杆上明确有‘禁止行人穿越、违者后果自负’的字样,而且地面上都有车行道和人行道出口的标志,已经尽到了谨慎管理义务,她自己错误地选择车行道出口,没有看到放行杆,正面撞上去造成伤害,这与我们没有关系。”物业为此还在法庭上提供了后大堂停车场实景及栏杆碰撞实验录像。 字串6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远藤小姐没有走大厦西面的人行道出口,也没有走车行道出口边的人行口子,反而自认为车行道上放行杆在其头部上方便擅自穿行,作为常识,闸门机放行杆下应该仅供车辆通行而不是供行人通行,这一点远藤小姐应该知道,所以,其对自己的受伤后果也应负一定责任,故法院只支持了部分远藤小姐提出的赔偿要求,至于精神损害赔偿费8,000元则不予支持。 字串4

  无独有偶,今年36岁的安先生也遭遇了同样一场“砸头”险情。2006年6月2日晚上,安先生去朋友家玩,后骑车从朋友家出来,途径小区门口时,看见小区门口正好有辆卡车出去,于是紧随其后想“一同过关”,谁知就在安先生经过时,栏杆突然放下,狠狠打中了安先生的右上额头及面部,安先生当即倒在地上。“那天晚上卡车开出小区后,我们放下横杆,天色昏暗中根本没有注意到还有人骑着自行车跟在后面。”小区保安回忆道,“但是不管怎样,自行车进出门口都应该下车推行,这在小区门口都有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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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安先生在途径小区门口时对警示牌未加以充分注意,即尾随车辆经过小区门口,存有一定过错,故物业只需承担80%的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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