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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安装工因使用燃气器设备不当在维修站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死者家属以事故结果属工伤为由向家电维修公司索赔。近日,市二中院对这三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由家电维公司向死者家属各支付人民币22.35万元工伤保险待遇的判决。 2004年底,金某租借本市金山区朱泾镇一房屋从事家电安装维修。此后,上海一家电维修有限公司将其所承接的广东某燃气具有限公司在金山地区的燃器热水器、灶具的安装、维修业务转交金某所经营的维修部进行。2005年年底,金某先后招聘汪、陈二人至维修部工作。去年1月18日,家电维修公司派人对包括金某及汪、陈等在内的维修部人员进行燃气热水器安装、维修业务讲课。不料距培训仅过去两天,金、汪、陈三人在维修部内因拆装、使用燃气设备不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一个月后,三位死者的家属就事故结果向区劳动局提出认定申请,并得到劳动局作出的死亡系工伤的结论。据于这一结论,死者家属又向劳动局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家电维修公司各支付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2.35万元,申请获得支持。 家电维修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认为公司与金某的个人维修部只是业务上的转让关系,而汪、陈二人受雇于金,因此金、汪、陈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不属于公司员工。三人在维修部内拆装、使用热水器不当导致中毒死亡的事故不是工作原因所致,公司不应对此作出赔偿。 死者家属辩称,金、汪、陈三人根据公司安排,对外以公司名义开展工作。 公司相应按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对家电公司的诉请未予以支持,家电公司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三位死者生前虽未与家电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工作,并接受公司业务培训,公司相应支付工资,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死者均为外来从业人员,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决家电维修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判决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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