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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凭空多了1.5万元

http://www.ptall.com    2007年3月22日 19:06          文字:[ ]

  将1.5万元钱误存入他人的银行卡后,一直未能追回。祁小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卡主人唐女士返还。今天(3月6日),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唐女士应返还不当得利款1.5万元,并支付自200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字串1

  巨款存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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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小姐与唐女士素昧平生。2004年12月24日,祁小姐在交通银行肇嘉浜路支行误将1.5万元钱存入唐小姐的银行卡中。祁小姐发现钱款误存,却未能联系到唐女士,故诉称法院,提出要求判令唐小姐归还不当得利1.5万元并支付利息1150元。
  祁小姐诉称,当天是让朋友帮忙到银行去存款的,所以只是口头报了卡号。后来虽然查到了唐女士留在银行的地址,却由于地址是唐女士以前的租赁房地址,所以未能及时找到唐女士处理此事。为证明误存的事实,祁小姐提供了当天的交款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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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不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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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女士辩称,与祁小姐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所以也没有查过卡内是否有1.5万元钱款存入。就算有钱款,也不能证明就是祁小姐存入的,因为祁小姐祟的出示的交款存款凭证上面,没有其本人的签字。自己也不记得2004年12月24日时,自己是否在肇嘉浜路支行中存入过1.5万元钱款。由于祁小姐未向自己催讨过该钱,所以不应该承担利息。因祁小姐起诉证据不足,故不同意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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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依法判 字串1

  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充分根据,使公民、法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祁小姐要求返还钱款,已向法院提供银行交款存款凭证。该凭证明确载明在2004年12月24日,已有1.万元存入唐女士名下的银行卡中。
  按生活常理可知,交款存款凭证系银行出具给存款人的收讫凭证,现祁小姐提供了上述凭证,可认定该笔1.5万元系祁小姐存入。故对于唐女士关于“交款存款凭证上无祁小姐签字,无法证明该笔钱款系祁小姐存入:的辩称,不予采纳。由于祁小姐计算利息的标准过高,故予以调整。 字串7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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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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