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余锦龙制作销售假烟。近日,松江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06年2月至8月期间,余锦龙在其租借的房子内,制作并聘用他人制作假冒伪劣的“恭贺新禧”、“牡丹”、“芙蓉王”等各类卷烟。同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时,从余锦龙的住处收缴到各类假烟11000余条,货值7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