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乙肝歧视诉讼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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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2日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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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下午,23岁的大学生陈龙(化名)委托律师将一纸诉状交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状告台资企业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独资子公司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陈龙是乙肝携带者而将他拒之门外。3月6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附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此案。此案件属上海首例。
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称,原告于2006年7月毕业于江苏省某大学信息技术系。毕业前的2005年12月6日,原告在就读大学校园招聘会上应聘被告单位,经层层筛选,原告顺利通过了初试、复试,并于次日收到被告发来的录取通知书,被告同意正式录取原告到被告单位任职,并就原告毕业后到公司正式报到后的税前薪资作出了约定,并提及要求原告至当地市级医院进行体检。原告体检结果显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其他指标均正常。随后,原告将体检结果等邮寄给被告单位。2005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解约证明》,注明因为原告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与原告解除协议。
原告在诉状中认为,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权。被告仅因为原告是乙肝携带者而歧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据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以原告是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属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12800元,并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