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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要求销售公司和银行赔偿各类损失7.33万元等诉请,因已超过诉讼时效,今天(3月7日)被闵行区法院判决驳回。 字串4
扣车 字串4 2003年12月29日,杨女士向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江淮5068带卧厢式车1辆,车价为8.39万元。其中5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期限为2004年1月12日至2005年2月11日。贷款由车辆挂靠单位某货运公司作担保。嗣后,因杨女士有未按约及时还贷的现象,银行曾向货运公司发函催收。2004年4月26日,由公安机关协调,杨女士与销售公司、货运公司三方达成协议,由银行暂扣杨女士所购车辆。同年6月28日,杨女士还清贷款后,提走了车辆。 字串3 起诉 字串3 杨女士诉称,在扣车过程中,她曾被货运公司的人围攻殴打,致轻微伤。杨女士认为,自己已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现将货运公司和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类损失7.33万元。杨女士为证明其提出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提供了2张收件人签章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国内邮政回执,但寄件人是她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女士还表示,其曾于2005年4月和2006年4月就本案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过诉讼。翔滨公司和银行在辩称中,除回应杨女士所称的不实后,认为其诉请主张也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故应予驳回。 字串7 驳回 字串9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纠纷发生于2004年4月,杨女士本次提起诉讼为2007年1月12日,已超过了二年时间。杨女士提供邮政回执的寄件人为杨女士之委托代理人,其身份具有特殊性,不能排除其因其它事由向法院投寄其它材料的可能。即便真如其所述就本案纠纷提出过诉讼,也至少应提供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其它有效凭证来相印证,但杨女士未能提供。 字串9 法律链接 字串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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