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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站与食品公司签订废品回收的协议并履行过半时,食品公司突然以“未搞好卫生工作”的理由单方终止合同。废品站业主费先生为此告上法庭,向食品公司索取违约金。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食品公司支付费先生1.2万元的判决。 字串4
清洁卫生成焦点 字串2 某废品站业主费先生于去年4月1日与一食品公司签约,承包废品回收,合同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合同也对有关清洁卫生和违约等内容作了约定。去年9月21日,食品公司突然向废品站发出通知,称废品站未按协议的清洁卫生条款执行,严重影响了食品公司的环境,对公司的运营和企业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决定从2006年9月30日起终止业务关系。费先生认为并没有不履行清洁卫生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4.8万元。 字串3 增加费用是目的 字串8 费先生诉称,根据约定,废品站每月向食品公司支付费用4000元,另外约定食品公司在合同期间不得将废品发包给第三者,否则有权按合同约定主张双倍赔偿。合同签订并正常履行几个月后,食品公司发生厂长调动的人事变动。新来的厂长认为约定的费用太低,要求成倍增加费用,并直接让其他人来处理废品。食品公司辩称,是费先生的废品站没有将卫生搞好,我们才解除的,要求法院驳回费先生的诉请。即使支付违约金,也要参照行业标准和考虑到公司的生产波动。 字串9 构成违约作判决 字串7 法院认为,食品公司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以废品站没有搞好卫生为由,单方解约,行使合同解除权,系违约。依我国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从本案实际情况而言,双方的合同已履行一半费先生未能就其预期可得利润充分举证的情况下,食品公司要求减少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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