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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通过中介公司买的房屋,因买卖双方跳过中介公司私下交易,买方拒付中介费的居间合同纠纷案,近日,松江区法院作出判决,范女士和余先生支付上海某房产服务公司中介服务费6000元。 2005年5月18日,范女士和余先生夫妇通过上海某房产服务公司介绍,诚心买下一套建筑面积145平方米的房屋,第二天买卖双方在房产服务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一出房产服务公司的店门,他们就私下商定,并于当天向卖方交付了定金3万元。在完成了房屋买卖的交易手续后,范女士和余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产服务公司6000元的中介服务费,故房产服务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范女士和余先生支付中介服务费6,000元。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原、被告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的内容,原告不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故范女士和余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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