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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购买东西为由转移店主视线,趁机盗窃物品。3月8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焦某父子及蔡某、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焦某父子及蔡某、陈某于2006年11月6日晚上在上海商议去该市五金商店盗窃漆包线。次日上午,四被告人分乘二辆轿车,在途经海门市三厂镇某门市,被告人焦某父子及陈某以购买东西的方法转移店主视线,被告人蔡某趁机窃走店外漆包线2卷,重47.38公斤,价值人民币3790元。后四被告人又在启东市汇龙镇东车站某门市,由被告人焦某父子以购买东西为由转移店主的注意力,被告人蔡某、陈某趁机窃走漆包线3卷,重101.44公斤,价值人民币8115元。四被告人盗窃总价值11905元。在离开启东时被公安关卡查获,赃物全部追缴并发还了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父子及蔡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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