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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回家路费,竟组织女同乡卖淫。3月8日下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吴刚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永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10000元。 2006年10月19日,贵州籍农民吴刚带同村女青年易某某、李某某、腾某某从广州乘车到亳州市欲做推销化妆品生意未果.因回家无路费,他便打起同乡的歪主意,在他的花言巧语下,三名同乡便同意卖淫挣回家的路费。次日,在吴刚的要求下,该市一旅馆老板张永山和其妻子陈勇同意她们在其旅馆内从事卖淫活动。10月23日至24日,陈勇先后容留她们卖淫六次。25日,上述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刚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勇、张永山多次容留、介绍多人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永山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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