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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门卫的眼皮底下幼儿轧伤

http://www.ptall.com    2007年3月22日 19:06          文字:[ ]

  两岁男小孩小强在某租赁公司玩耍时,因门卫疏忽,导致其他小孩按动电动大门的按钮,起动的大门将小强的手指轧伤。今天(3月9日),闵行区法院作出公司赔偿7588.55元,小丽的父亲赔偿2168.16元的判决。 字串1

  小强被门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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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强居住在一租赁公司所属的院内,该院大门由公司专职门卫看守。2006年9月19日下午,15岁的小丽携同学来到公司,向值班的门卫询问通信地址等事。门卫是个热心人,对两位姑娘进行了指导。孰料,小丽突然按动了在门卫室控制的电动大门的按钮,移动的大门将正在门边玩耍的小强轧伤。经鉴定,小强右手中、环指软组织损伤,右中指远节指骨远端部分缺失,右环指远节缺失等。后小强在家长的监护下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和小丽赔偿治疗费、护理费等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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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认为无责 字串1

  小强诉称,公司疏于管理,在没有任何警示的情况下,突然启动大门,使其遭受伤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辩称,事件的发生是因另一未成年人小丽按动了大门的电动开关。当时公司已对其行为加以阻止,尽到了责任。公司同时认为,小强只有2岁,由于其父母未尽照看义务,监护不力,导致了事件发生。故其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请。而小丽的法定代理人未到庭应诉。 字串9

  损失三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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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公司在肇事大门边设有专职门卫,系该大门的实际管理人,其负有保障该电动大门正常、合理、安全使用的义务。由于公司的门卫疏于管理,致大门按钮被小丽启动,导致小强手指被轧伤。公司的行为与小强受伤有因果关系,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小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启动电动大门按钮直接导致小强受伤,也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小强尚未成年而受伤,其法定代理人对其疏于监管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合上述分析,本院按公司承担70%、小丽承担20%、小强承担10%确定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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