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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墨天艺术中心”雇人不付钱

http://www.ptall.com    2007年3月22日 19:06          文字:[ ]

  让人帮忙后不付钱而被雇员告上法庭的“白墨天艺术中心(上海)有限公司”,今天(3月9日)被闵行区法院判决支付雇员黄雷报酬406.41元蒋先生为筹建“白墨天艺术中心(上海)有限公司”,于去年10月下旬,在上海万体馆人才市场设摊招聘工作人员。来自江西寻乌的青年黄雷以其较好的成绩顺利通过面。经“中心”安排,黄于11月7日至“中心”从事营销工作。三天后,离开了”中心”。这几天中,”中心”为黄虽提供了食宿,但没有支付工资。为此,黄雷提起诉讼,要求“中心”支付劳动报酬5850元。
  黄雷诉称,当时达成口头约定,”中心”让自己担任营销经理,每月收入5000元,并按销售回款提成5%,包吃包住。2006年11月1日开始工作。由于”中心”一直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约定的生活待遇及工作平台,故于12月5日离开了“中心”。又由于“中心”没有营业执照,致申请仲裁未予受理。
  蒋先生辩称,自己确实是“中心”的负责人。虽约定让黄担任营销员,但因其是外行,当时没有谈定工资,只是约定可按销售业绩来提成。去年11月7日起,黄雷白天出去跑业务,晚上回来吃住。至11月10日,黄雷就离开了。因双方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达成口头约定,故不同意诉请。
  如果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蒋先生就应该向黄支付报酬。那么,他们之间到底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呢? 字串2
  根据蒋先生的陈述,他曾安排黄入住由其租赁的房屋,白天开展业务,晚上回来吃住,至11月10日才离开。黄提供的证据也能反映,纠纷曾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查,认定双方间曾有试用关系。由此,可以认定2006年11月7日至11月10日期间,双方形成了劳务雇佣关系。但黄雷主张其工作的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起至12月5日,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难以采信。
  法院认为,双方的雇佣关系依法成立,蒋先生理应向黄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对劳动报酬的确定,因双方陈述不一,黄雷也未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故参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按法院认定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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