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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一起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离婚案

http://www.ptall.com    2007年3月22日 19:05          文字:[ ]

  近日,如东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离婚的案件。原告花某,系如东县马塘镇人,2002年10月,经他人介绍与被告曾某(女)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原、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花小某。由于被告在婚前曾患有轻度间歇性精神病,婚后病情逐渐加重,夫妻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甚至打驾,原告曾于2006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亲友和家人劝说,经法院主持调解和好,并被告保证绝对不与原告父母发生矛盾、不打人、不摔东西,如做不到,被告同意离婚。可好景不长,和好后6个月中,被告为家庭琐事常大吵大闹,家中价值1万多元的财产被其砸坏,并手拿菜刀砸向家人,以致110多次出警。2007年1月9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案件受理以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的精神情况,为防止出现意外事件,觉得此案应先调解为宜,在征得原、被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同意后,通知原、被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到庭进行调解,调解那天,还派专人注视被告的动向,以防不测。调解开始时,被告神态较镇静,精神处于正常状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原告给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原告则认为,同意给10000元,但要原告赔偿砸坏家具财产损失8000元,于是双方发生争执,这时,被告心情激动,竟提出要一人抚养小孩,不要原告贴精神抚慰金的要求,原告一气之下,也竟同意原告的意见,但被告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这个意见,认为女儿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自己老婆又患有肾炎病,将来小孩谁来抚养成人。使本案调解一时形成僵局。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及时调整调解形式,采取分别调解的方法,一方面,让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休息,使自己头脑得到冷静思考。另一方面,将原、被告双方父母及双方代理人召集一起商谈调解方案,然后再分别去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被告曾某同意离婚;婚生女花小某随原告花某生活,并由原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曾某于每月的二、四周的星期日对花小某进行探望。该案获得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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