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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转移掉了“老宁波”账户内的股票

http://www.ptall.com    2007年3月22日 19:05          文字:[ ]

  现年60岁“老宁波”周某,发现自己股票资金账户内仅存65.45元,原有价值239万余元的股票不翼而飞,便状告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要求赔偿股票账户资金损失239万余元及利息。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该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老宁波”62.4万余元及利息。然而,这究竟又是怎么发生的呢?
  2000年6月12日前,家住宁波市海曙区周某在别家证券公司开户时,其股票账户内有深宝安76507股,科苑集团1000股。之后,案外人陈某、傅某等人相继将自己名下的股票深宝安、长安信息、北京城建等挂在“老宁波”的资金账户上炒股。期间,“老宁波”周某股票账户内属他拥有的深宝安、科苑集团被卖出得款62万余元。之后,在该账户里发生了多笔股票交易,最终“老宁波”及案外人股票全部被抛售,股票买卖结果为亏损。资金则全部进入“老宁波”资金账户,从2001年8月至2003年10月,先后有239万余元被转出,均非周某所为或授权进行,导致资金账户余额仅为60余元。
  周某在起诉中称,自己是1995年涉足股市的老股民了,先后开设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2006年6月12日,他把开设在宁波某证券营业部股票转托到本案的证券公司,并开设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交易。2004年3月底,他发现所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出现严重短少,遂委托律师与券商发函交涉。2004年9月,证券公司营业部向他提供了部分《客户台账》,这才获悉存在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处的239万余元被提走,而券商拒绝提供被取款的原始凭证,对资金去向秘而不宣,遂诉请要求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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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营业部则辨称,周某账户转到该营业部交易,开户手续及操作均不是他本人,是本案追加的第三人“老宁波”成年女儿。他女儿利用“老宁波”及案外人的账户进行炒股,与证券公司有联合投资协议,由证券公司实施监管,后因亏损依照协议对“老宁波”账户内股票作了平仓,对提取及转出资金239万元没有异议。
  “老宁波”反驳,认为在证券公司开户是自己亲自办理,曾委托程某买卖股票,未委托过他人取款及操作股票,在自己股票账户内的张某、傅某等人,是经同意将股票账户挂在自己账户之下。而涉案第三人“老宁波”女儿,未出庭作答辩。
  法院查明,“老宁波”开户后账户内未再存入过资金,他与本案第三人系父女关系。在2001年6月20日,“老宁波”女儿与证券公司及“张建”签订联合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张建出资400万元、“老宁波”女儿出资100万元,总投资500万元,由“老宁波”女儿负责操作,并保证张建投资回报率12%(年),按月结算,所产生风险有“老宁波”女儿承担。证券公司为联合投资资金监管人,约定当总市值跌幅达到10%,证券公司有权代表张建有优先、独占的平仓权,合作期限自2001年6月21日至2001年12月20日止。
  审理中,“老宁波”称无法联系加入他资金账户炒股的张某、傅某陈某等人信息,也没有提供这些人在证券公司开户资料。证券公司也承认是虚构了“张建”此人,其签名均属证券公司员工,并申请作笔迹鉴定,证实了张建签名系证券公司员工所为。从“老宁波”账户转出的部分资金,转入“张建”名下账户。 字串9
  法院认为,“老宁波”在该营业部办理股票指定交易及资金账户的事实,有开户资料证实。虽然双方均未提供当初开户手续证据,但不影响他成为营业部客户的事实。而证券公司未经授权,擅自提取及转出“老宁波”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应予返还。“老宁波”账户内除自有股票约62.5万余元,并未投入其他资金。案外人张某、傅某和陈某等人都是经“老宁波”同意,将股票账户挂在他资金账户之下,挂入股票及所得资金也应归案外人。因“老宁波”未提供案外人授权他代主张权利,遂判决由该营业部赔偿“老宁波”62.4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点评:这起纠纷案件的酿成,应该说“老宁波”及券商,甚至“老宁波”女儿均有责任,但券商的责任更大。在股市低迷期间,券商为招揽大户炒股,不惜动用非法手段,假造员工名册与人合作炒股“请君入瓮”,从中赚取蝇头小利,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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