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 法治 > 案件实录 > 正文 莆田搜索:

未尽委托之任 理当赔偿之责

http://www.ptall.com    2007年3月22日 19:05          文字:[ ]

  2007年3月19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代理纯净水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代理人施某返还原告启东某饮品公司50本纯净水水票、并承担等同200本纯净水水票价值的赔偿责任。

  原告系生产纯净水的企业,以制作水票的形式销售纯净水。销售方法:以销售每桶价格3元进行结算,不能销售的纯净水票可退回,差价归销售员所得。被告知悉后,到原告处领取纯净水票200本(每本30桶),被告施庭审中陈述营销中售出其中的50本,其余150本纯净水票已遗失,并认为遗失的纯净水票无实际价值,不应当返还或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代为原告销售纯净水票的行为构成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代理人在完成销售任务后应及时与原告结算,现被告明确不能返还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发表评论 0条】

更多相关新闻

赞助商链接



登陆莆田市最大最具影响力的论坛,认识更多的美女帅哥
莆田全网新闻频道,为你提供最新最全的海量讯息!
怀孕知识,孕妇保健知识,育儿知识的专业网站--《妈妈百科》
莆田最大的企业黄页数据中心,内容涵盖各个行业,一搜就到!

发表评论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精彩链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