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材料占道路 发生事故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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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2日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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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建房是一件高兴的事,没想到由于自己的随意行为竟若来了官司,家住如东县大豫镇的石某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06年10月,被告石某由于建造新房的需要,未经任何主管部门的许可,也没有另外寻找空地,为图省事,在自己新房宅基地前的路面上堆放了大量的建筑材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过往行人的通行。2006年10月8日晚19时许,被告崔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大豫镇新桥向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新桥西侧500处,由于天黑,视线较差,未注意到被告石某堆放在路边的建筑材料,等到眼前发现情况以后,一个急拐,碰到了同向步行的原告陈某,致使原告陈某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崔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和被告石某各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陈某伤愈后,因与崔某、石某协商未果,于2006年2月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受伤治疗费用。
法院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崔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观察路面情况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是发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石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其违法行为也是发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陈某的损害结果是由于多个违法行为的直接结合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陈某的损害赔偿,被告崔某与被告石某负连带赔偿责任。